美国IP知多少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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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法律的美国华盛顿州执业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英国、美国学获得多个法律学位。她为中美客户进行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知识产权,也就是“无形资产”,现在有了一个更加时尚流行的称谓--"IP"。我在中国和美国有过十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觉得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值得骄傲。但同时在美国这边的亲身经历也让我体会到,在国际竞争中,中国企业还是需要更多了解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并加以利用。即便是生产型企业也需要注重知识产权。举个例子,我最近喜欢下厨房,注意到同样的涂层铸铁锅,某法国的知名品牌口碑特别好,因为其秘而不宣的百年工艺使得这个铸铁锅颜色精美经久耐用。要说中国生产的铸铁锅也不错,但在美国市场还是难以和此法国品牌产品匹敌。推广看,美国市场上多数产品都产自中国(made in China),但属于美国消费者能感知到的中国品牌少之又少。品牌、设计、工艺技术是生产型企业的生命线,这也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除了传统制造业,新兴产业比如虚拟现实、角色、游戏、时尚、人工智能、生物等等更是时时刻刻依赖着知识产权。

我希望向中国企业介绍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帮助中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或者和美国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的时候知道一些底线美国法律体系下的知识产权相互交织。这篇博客将向您简要介绍:(1)在美国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2)每种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范围是什么;(3)如何取得各种知识产权。

(1)美国知识产权的种类

在美国,知识产权有四大类别,它们分别是: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法律所创设的所有权和排他性的法律权利,它们受到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严格保护。

比如说,您编写了一个电脑程序。这个电脑程序有可能可以受到几个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种类的保护,版权也可以保护,专利也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保护。又比如,您创造了一部风味独特的菜谱用在您所经营的餐厅,您可能希望将这些菜谱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您的餐厅可能还可以获得商标保护,您餐厅的独特布局设计或许也可以申请版权。

所以,知识产权和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休戚相关。如何鉴别每种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则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步。有的时候,我会和客户讨论商业计划,在他们赴美之前就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的大方向,也会用我在这里的实际经验给予咨询意见。

美国知识产权组成

接下来,我将逐一简要介绍各种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围和如何取得这些知识产权。

(2)美国商标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美国保护的商标不但包括传统的商号、品牌、标识、图案设计,宣传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内容,比如特定颜色、特定声音、店面和产品包装设计等。总之能够让消费者能够联想到特定厂家的特别的,就有可能获得注册商标。

商标适用于美国联邦的Lanham Act和各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

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主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商标法主要保护的消费者不被类似的商标所混淆。这意味着,一旦竞争者不能使用类似的商标设计来糊弄消费者。

和中国不同,在美国要获得商标权,您必须实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您设计完一个商标之后,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预先申请,等于先就商标设计占个号。但商标权的完全赋予,则要等您在进行销售带商标的产品或者提供带商标的服务后,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明。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服务。如果有需要,请联系我们。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会写一些关于品牌战略的博客,敬请期待。

(3)美国版权

美国版权的保护范围很广,既保护传统的创作(比如书籍、艺术、图片、雕塑、表演),也保护很多商业活动和产品。

虽然人们常常把专利作为硬性的知识产权,但版权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例如计算机软件,如果申请其中的专利不但技术难度很高,而且申请过程漫长,往往专利还没有批准这个计算机软件已经升级换代了。所以版权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很有用的途径。

版权是只适用于美国联邦的版权法,不涉及到州法律。我可以为全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客户完成美国联邦的版权登记。

相比专利,版权保护最大的优势是其保护时间长。所有在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其版权期限是:(1)如果是单个作者不是职务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0年;(2)如果不是职务作品但有几个作者,保护期限直到最后一个作者死后70年;(3)如果是职务作品和匿名、化名作品,那么在创作后120年或者第一次发表后90年

关于美国版权的特点,请参见我之前的博客《美国版权101:美国版权法的不同之处》

版权的取得是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版权登记。但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参见我之前的博客《 美国版权101:美国版权登记的作用 》

(4)美国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赋予三种专利:(1)实用专利,也就是发明专利;(2)设计专利:(3)植物专利。

专利适用1952年美国联邦商标法和2011年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专利权的内容是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来使用专利、出售和许可专利,以及从其他地区把专利产品进口到美国。这也就是说,除了专利权人之外,其他人不能没有经过授权来使用专利或者进口专利产权。

在1995年6月8日之后申请的实用专利其最长保护期是从申请专利之日起20年。

专利并非自动取得,必须先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专利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专利时披露发明的细节、所采用的已经存在的技术等。专利审查着重看新颖性、非明显性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5)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涵盖广泛,包括技术秘密、商业数据、客户名单、软件源代码等。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2)所有人可以从中获益;(3)作者尽合理努力来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美国大部分州都采纳了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有各州自己的立法。

要保护商业秘密,并非完成政府登记,而是采用各种保密协议来完成。这其中和员工之前签订的保密协议十分重要。

以上是美国知识产权的一个简要介绍。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商标和版权领域。如果您有任何美国版权和商标的问题,或者希望完成版权登记、商标申请,欢迎联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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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和版权声明:本博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作者和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请向您的律师咨询任何法律问题。 此博文的版权归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所有。 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请不要复制或发表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

 

美国版权101: 美国版权登记的作用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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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法律的美国华盛顿州执业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英国、美国学获得多个法律学位。她为中美客户进行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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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软件、产品设计、游戏、影视音乐作品、集成电路设计、建筑设计、珠宝服装设计等希望进行美国市场,那么在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是十分有益的。

在美国,版权登记并非获得作者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准确、有效、及时的版权登记却是保护版权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具体来说,完成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有如下益处:

  • 版权登记使得作品的所有权记录成为美国版权局数据库中的记录,所有人都可以查询,从而可以作为版权归属的公共记录。版权登记本身也是有力的公示通知 (constructive notice),显示了作者。
  • 完成版权登记后,如果有有兴趣想要获得版权授权的潜在客户(licenseee),版权登记的公众记录可以让这些潜在客户联络到版权所有人,来商谈版权授权。
  • 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是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在维护版权过程中有重要意义。
  • 及时、有效的版权登记可以让权利人享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如果需要获得美国版权法所赋予的法定赔偿和获得诉讼所产生律师费补偿,作品一般必须在发生侵权之前(或者不晚于发表后的3个月内)完成版权登记。
  • 如果“美国作品”的版权被侵权,权利人在提出诉讼之前,必须要完成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所谓“美国作品”范围很广泛,包括:(1)首次在美国发表的作品;(2)由美国居民完成的尚未发表的作品;(3)在非条约国家所最初产生的作品。所谓非条约国家就是没有参与美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比如伯尔尼公约。
  • 如果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曾进行预先登记(preregistration),那么作品的正式版权登记可以确保预先登记的益处可以延续。
  • 版权登记是要求美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 版权登记是获得美国版权法下强制许可(比如音乐强制许可)授权费的前提。

 

如果您有任何美国版权法的问题,或者希望完成版权登记,欢迎联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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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101: 美国版权法的不同之处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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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和GATT-TRIPS公约)的影响,美国版权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保持着不少相似之处。然而,美国版权法仍然值得注意的特别的地方:

  • 权利人需要注意版权保护的形式要件。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 具有很多重要的职能,包括:版权注册、版权交易文件的登记。美国法律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完成作品的入库(deposit)、使用版权通知符号©️。在实际案例中,美国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起着公示和证明版权所有权初步证据的效力。
  • 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在美国版权法下更为广泛。
  • 著作人格权(moral rights)。所谓著作人格权,就是著作权中属人的权利,比如保持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美国版权法律赋予有限的著作人格权,这和许多以欧洲版权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版权法具有重大不同。唯一将人格权明确列入法律的是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 ("VARA"),其适用于视觉艺术的作品。
  • 职务作品的规定。美国版权法对于什么属于职务作品(work-made-for hire)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起来更为广泛。这个内容需要比较深入的讨论,但总体来说,职务作品可以涵盖2个类别:其一是雇员在雇佣范围内完成的作品;其二是特定类型的作品,如果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受到聘请为委托人所完成的作品,并同意版权归属于委托人。
  • 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在美国版权法下,如果作品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版权登记,版权法将赋予法定赔偿(750美元-1500美元)和律师费。也就意味着,即便版权所有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也可以获得至少法定赔偿金额的赔偿。
  • 要起诉版权侵权,需要先完成版权登记。如果需要就美国作品受到侵权提起诉讼,权利人必须先在美国版权局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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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啦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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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是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新起点。律师事务所搬入了西雅图市内的办公大楼,地址为:

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七大街1700号21楼 邮编:98101

1700 Seventh Avenue, 21st Floor, Seattle, WA 98101

西雅图是一个充满朝气的城市,融合了高科技和艺术。我很高兴在这里为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专业、精准、有效的美国版权登记和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法律服务。

欢迎联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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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L-1A签证的关键点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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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博客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写这篇,是因为来美国开展商业活动很多时候需要考虑签证和移民的问题。所以就最常见的L-1A签证写了这篇供参考。我本人的业务还是专注于美国版权和商标领域。

L-1A签证的性

  •  L-1A签证允许跨国企业安排其在美国境外的的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益人”)前美国公司就职。
  •  L-1A签证的成功率和受益人本身的教育水平、工作经历、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实际工作内容(不仅仅是职位名称)息息相关。同时,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实际运营以及规模也有很重要。
  • L-1A签证是非移民签证,所以在申请L-1A签证的时候要说明雇员是为了执行一定任务在美国进行暂时的工作;
  •  L-1A签证允许雇员有移民意图。移民局不会因为受益人提出了绿卡申请有移民倾向而拒批L-1A。但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对于EB-1的审查要比L-1A更加严格。所以即便是同样的资料和证据,移民局有可能批准L-1A签证却拒批准绿卡。

 

L-1A允许在美国工作的最长时间

  • 第一次审批通过给予3年,以后可以续签,最长时间为7年。
  • 如果是新设公司,第一次审批通过给予1年,以后可以续签,最长时间为7年。

 

L-1A签证的基本要求

  • 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合格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2)分公司;(3)关联公司(同一个股东,或者同样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结构)

  • 受益人必须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三年之内已经在中国公司连续、全职地工作至少一年:(1)全职工作; (2)虽然没有要求受益人在中国公司也要有同样的经理、高管职位,但如果受益人拥有公司运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会比较有利。

  • 受益人在美国的工作必须是高管或者经理:(1)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高管或者经理工作,不参与日常事务性工作。(2)公司的组织结构、雇员数量、公司规模都是移民局会考量的。(3)高管:指导公司主要运营,建立公司政策、有很大的决定权、只受到董事会最高级管理层的指导。(4)经理:主要是负责领导整个部门的工作,有对部门如何运营的决定权,不直接领导第一线员工。或者是对公司关键部门拥有领导权,且在公司处于高级的位置。

 

中小型跨国企业申请要点

  •  L-1A申请对于小企业或者在美国开新公司的申请审查更为严格,因此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有运营十分重要。
  • 即便受益人获得签证入境后,移民局甚至会突击实地审查公司运营。
  • 每次申请续签的时候,公司的缴税记录、运营记录、雇员记录等等都需要提供。

 

新设美国公司(new office)申请的特点

  • 申请的特别之处:(1)  需要详尽的商业计划书; (2) 需要有实际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3) 中国公司持续经营
  • 移民局对新设立公司审查严格。在第二年续签的时候,更会审查新公司在第一年的运营,存在是否获得续签的不确定风险。
  • 移民局在判断美国公司是否作为新设公司的时候,会考虑公司设立时间、净资产、纳税记录、财务报表。

如需了解进一步情况,请直接联系(206)643-7538,或者电子邮件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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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岸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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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德耀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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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有左岸,上海有西岸。

上海的日新月异让我这个”老上海“每次回家乡都免不了目眩神迷迷失方向。这次朋友带我参观了一个外人还不太知晓的艺术世界——上海西岸。上海西岸选址在上海徐汇区,在原有的龙华机场,地处黄浦江比较安静的浦西地段。这里有众多的美术馆、画廊、剧院、媒体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那天下午我们沿着黄浦江边散步,远眺浦东新区的高楼大厦,轮船在波光粼粼的江面缓慢行驶,近处的艺术博物馆的建筑风格融合了西方现代和东方之美。

我参观了余德耀美术馆,欣赏了一中一西二个艺术展。每个展览都体现了现代艺术的创新,仿佛给炎炎夏日带来一袭清风。看了西岸的手册,这一带终年有各种艺术展。

目前西岸还在开发阶段。其目标是发展为和巴黎左岸比肩的艺术中心:

“2012年起,遵循“规划引领、文化先导、产业主导”的总体开发思路,上海西岸围绕“西岸文化走廊”品牌工程、“西岸传媒港”等核心项目,着力打造汇集国内外顶尖文化艺术、信息传媒、时尚设计、创新金融等业界领袖的国际级滨水文化金融集聚区,目标成为与巴黎左岸、伦敦南岸比肩的,独具魅力与活力的世界级滨水新城区。”

如果您是初次涉入艺术收藏领域,不妨去西岸对现代艺术加以了解。

若想了解更多,请访问西岸的官方网站:http://www.westb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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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你好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班芙国家公园, 速写, Irene Rajagopal,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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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亲爱的读者们,

你们好。我只想和你们打着招呼。上周我和家人一起开车去了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班芙国家公园。

群山延绵的线条和颜色让我留下深刻印象。旅途中我只是画了几幅速写。

这个夏天你在做什么?祝好。

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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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安的独处人生和影像作品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花束, 粉彩, Iren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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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安 迈尔(Vivian Maier, 1926-2009)生前不會想到,她的人生和她默默在芝加哥街头拍摄的影像,会引起世人的追捧。她一直做着富裕人家的保姆,喜欢街头摄影,隐蔽地过着单身生活,直到最后在老人院去世。她留下的10万幅底片和照片遗留在存放仓库。2007年,约翰·马鲁夫(John Maloof)在旧物拍卖会上以买下了一箱薇薇安的底片,被照片所惊艳,于是把薇薇安的前尘往事都挖掘出来拍成了纪录片《寻找薇薇安·迈尔》(Finding Vivian Maier)。

薇薇安的作品集中在芝加哥街头,孩子、乞丐、行人、和自拍像。她的作品不快一秒不慢一秒,抓住了瞬间的戏剧性。巨大的作品集构成了惟妙惟肖的历史记录。在这些影像里,观者看到了数十年前的众生百态。

薇薇安的摄影作品引起了轰动,也引起了艺术品收藏者的关注。艺术品收藏者杰弗瑞 格斯坦(Jeffrey Goldstein)大量收集薇薇安拍摄的底片,并冲洗制作成相片出售。他在芝加哥和其他国家的画廊寄售他所冲印出来的薇薇安的摄影作品。相比薇薇安临终前的身无分文,这位收藏者从薇薇安的作品获得每年50万美元的收益。

今年4月,薇薇安的遗产托管人将杰弗瑞告上了法庭,认为杰弗瑞侵犯了薇薇安作品的版权。杰弗瑞固然拥有他所收藏的底片的所有权,但他的所有权仅仅限于底片物品本身,是一种有型物品的物权。尽管他买下了底片,他并不拥有底片影像的知识产权。

美国版权法下,任何作品的复制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艺术品收藏者可以转售艺术品( 比如薇薇安的照片底片),但不可以冲洗底片并出售照片,因为未经授权的冲洗和出售违反了艺术家对作品的复制权(reproduction rights)。 美国版权法授予艺术家的版权期限为生前加过世后70年。薇薇安于2009年过世,她的继承人将拥有作品版权。所以,在没有薇薇安继承人的授权下,艺术品收藏者没有权利冲洗照片进行商业化出售。这个案件其实也给了艺术品收藏人一个关于提醒:艺术品收藏涉及到知识产权。

我没有看过《寻找薇薇安·迈尔》(Finding Vivian Maier)的纪录片。薇薇安选择生活在纯净的精神世界里,选择遗世隐居来去无痕。后人将她的点滴挖掘出来并曝光于世,从法律上尽管没有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我个人觉得这应该不是薇薇安希望看到的。

(薇薇安的摄影作品可以在以下链接上看到:http://www.vivianmai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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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莎士比亚的剧本:“普通场景”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西雅图的夏天景色宜人。最近我花了不少时间在室外写生,享受大自然的美。上面是我最近画的一副彩粉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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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一个好电影,你需要三件事物 —— 剧本,剧本和剧本。”

                                                                                              - 阿尔弗雷德·希区柯克[1]

        剧本是电影的灵魂,由情节、主题,对话,情绪、场景、节奏、角色、事件组成。 当二个剧本看起来很相似,版权侵权索赔就有可能会发生 。

        如果两个剧本都是关于一个同样的主题内容,比如说威廉·莎士比亚,法庭是否会认为一个剧本抄袭了另一个剧本? 第九巡回法院在Heusey v. Emmerich案中的判决可能会给您一些启示 : 从某个特定的构想所自然引申出来的细节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在Heusey v. Emmerich案件中,原告Kenneth Heusey是独立的剧本作家,他根据威廉·莎士比亚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历史事件,撰写了题为《不会失去正义(Not Without Justice)》的剧本。 阅读原告的剧本后,一家制作公司Centropolis提出要从原告人那里购买权利,但双方无法达成价格。 制作公司Centropolis之后购入了另一个题为《时代灵魂Soul of the Age》的剧本,摄制了2011年的电影《匿名(Anonymous)》。 原告Kenneth Heusey提起诉讼。

        二部剧本《不会失去正义(Not Without Justice)》和《时代灵魂(Soul of the Age)》(电影“匿名”的剧本)有一个共同的主题:莎士比亚冒名顶替当了那些文学巨篇的作者——他实际没有写下那些优美的十四行诗或者《仲夏夜之梦》,他只是在埃塞克斯和苏格兰国王詹姆斯之间的为争夺伊丽莎白女王王位的政治斗争中无意间当了他人作品的作者。大约在普通人看来,这个制作公司看了前一个剧本之后又去拍这么类似的剧本,大有剽窃版权侵权之嫌。

        版权侵权争议处理是需要很多法律技术。原告需要要证明二件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如何确定两件作品的相似性,仅仅依靠普通观众感受作品的主观判断是不够的。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采用两段测试 ,外在测试和内在测试。所谓内在测试是普通观众对作品的总体比较。 所谓外在测试,则是法院过滤掉不可保护的元素(比如历史事实或者一般场景),在剩下的可保护的元素上将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进行比较 [2]。 这意味着当两件作品整体看起来相似时,如果相似性是基于不可保护的元素(例如历史事件),法院将过滤掉这些元素,而只检查剩下的内容,可能导致最终发现二个作品并不相似。

        在Heusey v. Emmerich案件中,加州中区地方法院依据了版权法中的“普通场景(scène à faire)原则”剔除了不可保护的元素。“scène à faire”源自法语,原意是“必须设置的场景”。“普通场景原则“在美国版权法下有其特殊含义,就是当某些细节或者描述是“从某个构想自然引申出来的”,“无论这些细节和描述对作品有多重要的意义”,都属于普通场景不受版权保护 [3]。例如,如果剧本的主题是关于硅谷的创业公司,剧本中所塑造的工程师角色就是“场景”,另一个剧本作家可以创作关于硅谷工程师角色的剧本。

        在这个案件中,二部剧本的氛围和场景有相似之处,乍一看甚为相似。但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认为,剧本中的氛围(例如战争,政治斗争,阴谋,背叛,报复、爱情)在莎士比亚作品时常出现,而且在伊丽莎白时代文学作品也甚为普遍。 因此,“从这些故事引申的氛围就是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普通场景,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思路发生合并”。[4]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进一步发现,二个剧本共有的女王宫殿、伦敦塔、艾塞克斯的家和环球剧院等设施,是“从伊丽莎白女王和莎士比亚时代中自然引申出来的场景”,所以尽管二个剧本都有这些场景,但它们“不能支持(二个作品)的实质相同”。[5] 所以这些共同点都被剔除掉。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进一步详细比较了二个剧本的剧情、主题、对话、人物、事件顺序。法官滤出了不受保护的历史事实和“场景”。由于这两部剧本都是以历史为基础的,地方法院滤除了历史事实,摒弃了历史人物的相似之处。法院最终得出结论,通过外在测试“两件作品基本上不相似”。[6]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断,驳回原告侵犯版权起诉。(我注意到,原告这位剧本作家并未请律师,而是自己主动出庭进行诉讼,状告了所有和对方电影有关的主体,甚至包括索尼影视。实在觉得原告勇气可嘉。可惜,原告不能仅仅凭着文学技艺来进行版权诉讼。)

        本案也让我们看到,为了确保自由创作,版权法律保护具有一定限制。对于剧本创作,历史事件、事实、普通场景都不受保护。也正是因为如此,大众可以享受到很多剧情类似但各有精彩的 电影和戏剧。

[1] 参见30 Quotes about Screenwriting from A-List Directors & Actors”, available at https://screenplayscripts.com/quotes-about-screenwriting/

[2] 参见Apple Computer, Inc. v. Microsoft Corp., 35 F.3d 1435, 1443 (9th Cir. 1994), quoted by 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3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3] 参见 Murray Hill Publ'ns, Inc.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361 F.3d 312, 319 (6th Cir. 2004), quoted by 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4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4] 参见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8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5] 参见上文第8页.

[6] 参见上文第10页.

免责声明和版权声明:本博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作者和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请向您的律师咨询任何法律问题。 此博文的版权归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所有。 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请不要复制或发表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

 

时装设计的版权案件:简易判决是否可行?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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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料设计受到美国版权法保护。 在Unicolors, Inc. v. Urban Outfitters, Inc., 853 F.3d 980, 992 (9th Cir. 2017)中,第九巡回法院确认了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关于侵犯版权的决定。 Unicolors是一家位于洛杉矶的面料设计师,起诉了Urban Outfitters,Inc.和Century 21 Department Stores,LLC(“Urban”)。

Unicolors从事布料设计,其客户都是时装设计生产企业。在本案中,Unicolors从一家纽约艺术工作室购买授权来对原创艺术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完成了本案所涉及的面料设计(“面料设计”)。 Unicolors完成了面料设计的联邦版权登记。Urban作为一个巨大的时装零售企业,在其工作室里收集了数以千计的面料样片。 其设计师使用这些色板来设计服装。

地方法院发现,原告Unicolors的面料设计与Urban服装的面料设计绝对相同。 “看两个设计的整体,所有的花卉或羽毛图案的布置,形状和细节几乎完全一样。 颜色是不同的,只有主题设计中有不同颜色的白色部分,否则所有花卉或羽毛图案的布置,形状和细节似乎几乎完全相同。 ”

第九巡回法庭同意地方法院的设计是“绝对相同的,排除了独立创作的可能性”。 虽然第九巡回法院通常采用两部分分析来确定拷贝的推论 - 外在检验和主观检验,但第九巡回法院明确了,在二个作品绝对相同的情况下,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完成主观检验,可以直接由法庭进行简易判决。

第九巡回法院区别了另一个案件L.A. Printex Indus., Inc. v. Aeropostale, Inc., 676 F.3d 841, 852 (9th Cir. 2012。在那个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需要陪审团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但在本博客所讨论的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澄清,简易判决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外在相似性如此强烈,以至于作品几乎重复,除了表面上的差异之外,法庭可以正确地得出结论:没有合理的陪审团可以发现作品在整体概念和感觉上基本不相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需要深入研究对作品的复杂主观分析,以评估其实质上的相似性,并且不会以代替陪审团自己的主观解释的风险。 参见Unicolors,Inc. v。Urban Outfitters,Inc. ,853 F.3d 980,987 (9th Cir。2017 ) 

在决定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被告Urban辩论说它们无法调阅美国版权局所有的布料版权登记,所以无法得知版权归属情况。第九巡回法庭拒绝了Urban的观点。 巡回法院认为,Urban进行调查或试图确定版权,而直接使用设计,这样的行为构成了鲁莽或故意装聋作哑。 第九巡回法院明确指出:

故意侵权行为的确定不需要显示侵权人的实际知晓; 只需要显示鲁莽或故意装聋作哑就足够了。See e.g.Wash. Shoe Co., 704 F.3d at 674. See Unicolors, Inc. v. Urban Outfitters, Inc., 853 F.3d 980, 992 (9th Cir. 2017)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两件作品是绝对相同的,法庭有酌情决定放弃陪审团审判。这个案件现实了,布料设计是受到比较严格的版权保护。任何一个服装设计企业如果把布料设计拿来就用,不进行任何版权的尽职调查,有可能身陷版权侵权诉讼中。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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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代理原则适用于DMCA安全港分析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To view the English original version, please click here.]

Mavrix Photographs,LLC vs. LiveJournal,Inc.案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普通法代理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DMCA网络服务者免责安全港的分析。当社交媒体聘用雇员或者管理审核用户递交的版权侵权图片时,社交媒体平台有可能因为其雇员或者志愿者的审核行为难以依赖DMCA安全港,但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的分析。

LiveJournal是一个社交媒体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和运行专题“社区”。 其中一个最受欢迎的LiveJounal社区是Oh No They Didn’t(“ ONTD ”),用户提交的帖子包含有关名人生活的照片,视频,链接和八卦。 ONTD在2010年每个月吸引了5200万次浏览量。为了更多地控制ONTD,以便产生更多的广告收入,LiveJounal聘请了当时的主持人担任ONTD的全职“主要领导者”。

Mavrix是名人摄影公司,根据ONTD发布的二十张Mavrix照片,起诉LiveJounal涉嫌侵犯版权。

第512(c)节的DMCA安全港被LiveJournal用作辩护理由(“ 服务提供者不负责...因侵犯版权的原因存储在用户身上的材料的存在由或由服务提供商控制或操作的系统或网络 ...“)。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符合第512(c)条安全港限制的条件,“ LiveJournal必须表明照片是按照用户的方向发布的”。 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14-56596,2017 WL 1289967,at * 1。法院判断的关键是关于谁在线张贴照片,而不是谁将照片提交给在线服务提供商。 在本案中,志愿者主持人对照片进行了筛选和审查,但主持人不记得是否张贴了所谓的照片。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讨论主持人是否是LiveJounal的代理人,由此主持人的行为可引起社交媒体平台的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在适用普通法代理原则的情况下,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强调,“ 存在代理关系还取决于主体对代理人的控制水平 ”。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关于主持人是否LiveJounal代理人,存在真正的重大事实问题需要下级法院进行判断。

为了让下级法院作出正确判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提供指导,如果发现主持人是LiveJounal的代理人,那么主持人的审核行为是否将导致图片不是由用户递交的。

如果服务提供商在其网站上发布他们的角色,或者服务提供者仅仅进行了“狭隘指导”的活动,以提高可访问性,那么图片就是用户递交的。 见UMG Recordings,Inc. v。Veoh Networks,Inc. ,620 F.Supp.2d 1081,1092(CD Cal.2008);

参见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 ,14-56596,2017 WL 1289967,at * 7(第9次,2017年4月7日)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DMCA”第512(m)条规定,“服务提供商监控其服务或肯定地寻求指示侵权活动的事实”将不会产生任何责任。参见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 ,14-56596,2017 WL 1289967,于7日(2017年4月7日第9号)。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并将案件撤回地方法院,进一步提供指导,确定第512(c)条安全港的其余要素:(1)在线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状况缺乏实际了解或者获得警示; (2)在线服务提供商不得从财产上受益于其有控制能力的侵权行为。

简而言之,当一家在线服务提供商监控,筛选和发布用户提交的内容,而不是保持被动的角色时,DMCA安全港的分析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这个案件再次体现了DMCA是在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是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的利益,和企业家发明新技术时不用担心被他人利用来进行企业家所没有预期到的版权侵权行为。参见 Columbia Pictures Indus., Inc. v. Fung, 710 F.3d 1020, 1037 (9th Cir. 2013).

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853 F.3d 1020(9th Cir。2017)

在这样的平衡下,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并不因为技术创新而获得了版权侵权的免责通行证,相反,这个平衡点其实是要求高科技企业不但没有亲自参与侵权而且在知晓侵权行为时必须做出积极举措阻止侵权行为。这也是DMCA安全港所设立的条款和条件。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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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启动新的经济政策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的目标是提升经济体制,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上海市政府昨天发布了新的经济政策,创造了公平开放的商业环境蓝图。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新经济体制开放升级的意见”([2017] 2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41893/u21aw1225657.html)阐述了三个方面的指导方针:(1)进一步开放市场; (2)创造公平竞争; (3)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以下是一些亮点:

  • 某些限制性行业,会计,建筑结构,评级服务,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 上海政府也将放宽对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保险经纪人的限制。
  • 上海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设备,新材料,环保技术。
  • 外国公司可以参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 政府采购招标过程将向国内外投资公司开放。
  • 吸引外资人才和员工。 一个简单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将会启动。
  • 投资100万美元,直接投资三年的外国投资者有资格申请永久居民卡。
  • 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将得到更多的保护。 上海政府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信誉管理制度,有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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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进军中国市场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

Netflix的股价今天(2017年4月25日)上涨了5.8%,其次是公司宣布与百度的补贴iQIYI进行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的细节不可用。 据Barron的报道 ,Netflix的内容将在iQIYI的平台上播出,该平台拥有5亿用户。 Netflix多年来一直试图进入中国市场。 原来的卡牌是通过搜狐,另一个互联网平台流。

但是,中国的媒体和数据存储法律仍将保持现状。 在线流媒体与电视广播相似。

首先,这笔交易可能有利于Netflix进入庞大的中国市场,但目前尚不清楚Netflix的内容可以最终分配给中国观众。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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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设计著作权保护的里程碑案例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色,线条,人字纹的时尚设计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以防止模仿? 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条件是设计的艺术特征可以与有用的文章分开,并且可以独立存在,作为可保护的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

2017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2的判决,在 Star Athletica,LLC诉Varsity品牌公司 (第15-866号,2017年WL 1066261)决定,可能成为时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标志性案例。 法院澄清了对有用物品中的艺术元素进行单独确定的测试。 因此,如果有用的文章中的艺术元素可以通过测试,这样的艺术元素就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1. 法律规则

本案件中最重的的法律规则如下:

“ 如果功能(1)可以被认为是与有用的文章分开的艺术的二维或三维作品,以及(2)将符合条件,则有用的文章的设计的艺术特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作为一个可保护的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无论是在自己或其他媒介,如果想像中与有用的文章分开“ 。

2. 案例分析

Star Athletica,LLC v。Varsity Brands,Inc., Varsity Brands设计和销售啦啦队服。 他们已经获得了超过200个版权注册的设计,这些组合,定位和安排的元素包括人字形。 。 。 ,线条,曲线,条纹,角度,对角线,倒置[人字纹],着色和形状“。Star Athletica还出售啦啦队制服,Varsity品牌因设计侵犯版权而起诉。

第101节“版权法”对有用文章的艺术元素提供版权保护,作为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只有这些特征“可以独立于文章的功利主义方面独立确定,并且能够独立存在 “。

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单独识别; 和(2)独立存在。 具有挑战性的部分是后者 - 决定艺术元素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法院裁定:“... 除了有用的文章之外,它的特征必须能够作为自己的图像,图形或雕塑作品定义在§101中。法院认定: “ 设计有用的文章的一个特点是有资格获得版权,如果除了有用的文章之外,当被确定和想象出来时,它将被视为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或者在某些其他有形媒体中被固定 “。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认为,艺术元素,啦啦队制服上的设计,不是啦啦队制服的设计,可以分离和独立地存在于一个二维的媒体(如画布)。

3.对工业设计的影响

艺术元素与工业设计之间的区别通常不清楚。 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有助于澄清设计中艺术元素的版权保护的司法标准,并将影响时装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工业设计通常通过商业外观或设计专利来寻求保护。 时尚产业以其快速的步伐,对于模仿者来说是脆弱的。 版权保护本质上适合时尚界,因为版权保护不需要专利等当局长期的批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保护对时装设计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因为版权法将艺术表现保护为“画画,图形或雕塑作品”,而不是有用的文章。 正如法院所说,“ 然而,艺术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界限往往难以画画。”

这种情况一定会澄清时装设计和其他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标准。 从其他品牌的设计中获得“灵感”,高街时尚品牌应更加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重要的警告。 这种功能的版权保护不是无限制的。 法院澄清说,版权保护只允许大众品牌公司“ 禁止复制表面设计 ”,而不禁止“ 任何人制造相同形状,切割和尺寸的啦啦队制服 ”。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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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博知产观察正式开启

嗨,亲爱的读者,

今天是世界书和版权日。 推出这个版权法博客是一个很好的时机!

本博客致力于版权和媒体法博客。 正如你可能已经观察到的,有几个旧的博客帖子以前在我的律师事务所的博客中发布。 不过,我决定创建这个新的博客,专注于著作权法律观察。

著作权法错综复杂。本法律博客将追踪在美国和全球媒体行业的最新版权案例和趋势和新闻。

我是Irene Rajagopal,是美国华盛顿州律师,负责版权保护,获得版权,许可,出版和版权商业化。 我有激情提升数字时代的创造力和人性。

享受阅读,请随时通过irene@irenerajlaw.com与我联系。

最好的祝福,

Irene Rajagopal,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