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101: 美国版权登记的作用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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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法律的美国华盛顿州执业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英国、美国学获得多个法律学位。她为中美客户进行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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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软件、产品设计、游戏、影视音乐作品、集成电路设计、建筑设计、珠宝服装设计等希望进行美国市场,那么在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是十分有益的。

在美国,版权登记并非获得作者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准确、有效、及时的版权登记却是保护版权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具体来说,完成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有如下益处:

  • 版权登记使得作品的所有权记录成为美国版权局数据库中的记录,所有人都可以查询,从而可以作为版权归属的公共记录。版权登记本身也是有力的公示通知 (constructive notice),显示了作者。
  • 完成版权登记后,如果有有兴趣想要获得版权授权的潜在客户(licenseee),版权登记的公众记录可以让这些潜在客户联络到版权所有人,来商谈版权授权。
  • 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是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在维护版权过程中有重要意义。
  • 及时、有效的版权登记可以让权利人享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如果需要获得美国版权法所赋予的法定赔偿和获得诉讼所产生律师费补偿,作品一般必须在发生侵权之前(或者不晚于发表后的3个月内)完成版权登记。
  • 如果“美国作品”的版权被侵权,权利人在提出诉讼之前,必须要完成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所谓“美国作品”范围很广泛,包括:(1)首次在美国发表的作品;(2)由美国居民完成的尚未发表的作品;(3)在非条约国家所最初产生的作品。所谓非条约国家就是没有参与美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比如伯尔尼公约。
  • 如果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曾进行预先登记(preregistration),那么作品的正式版权登记可以确保预先登记的益处可以延续。
  • 版权登记是要求美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 版权登记是获得美国版权法下强制许可(比如音乐强制许可)授权费的前提。

 

如果您有任何美国版权法的问题,或者希望完成版权登记,欢迎联络我!

PAPER Law Office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 www.paperlawoffice.com

办公室电话:001-206-357-8427

邮箱:irene@irenerajlaw.com

地址: 1700 7TH AVENUE, 21ST FLOOR, SEATTLE, WA 98101 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七大街1700号21楼 邮编:98101

 

免责声明和版权声明:本博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作者和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请向您的律师咨询任何法律问题。 此博文的版权归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所有。 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请不要复制或发表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

 

美国版权101: 美国版权法的不同之处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Photo by pabradyphoto/iStock / Getty Images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法律的美国华盛顿州执业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英国、美国学获得多个法律学位。她为中美客户进行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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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和GATT-TRIPS公约)的影响,美国版权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保持着不少相似之处。然而,美国版权法仍然值得注意的特别的地方:

  • 权利人需要注意版权保护的形式要件。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 具有很多重要的职能,包括:版权注册、版权交易文件的登记。美国法律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完成作品的入库(deposit)、使用版权通知符号©️。在实际案例中,美国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起着公示和证明版权所有权初步证据的效力。
  • 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在美国版权法下更为广泛。
  • 著作人格权(moral rights)。所谓著作人格权,就是著作权中属人的权利,比如保持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美国版权法律赋予有限的著作人格权,这和许多以欧洲版权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版权法具有重大不同。唯一将人格权明确列入法律的是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 ("VARA"),其适用于视觉艺术的作品。
  • 职务作品的规定。美国版权法对于什么属于职务作品(work-made-for hire)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起来更为广泛。这个内容需要比较深入的讨论,但总体来说,职务作品可以涵盖2个类别:其一是雇员在雇佣范围内完成的作品;其二是特定类型的作品,如果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受到聘请为委托人所完成的作品,并同意版权归属于委托人。
  • 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在美国版权法下,如果作品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版权登记,版权法将赋予法定赔偿(750美元-1500美元)和律师费。也就意味着,即便版权所有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也可以获得至少法定赔偿金额的赔偿。
  • 要起诉版权侵权,需要先完成版权登记。如果需要就美国作品受到侵权提起诉讼,权利人必须先在美国版权局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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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你好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班芙国家公园, 速写, Irene Rajagopal, 2017)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和艺术品交易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国际艺术品收藏买卖。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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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亲爱的读者们,

你们好。我只想和你们打着招呼。上周我和家人一起开车去了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班芙国家公园。

群山延绵的线条和颜色让我留下深刻印象。旅途中我只是画了几幅速写。

这个夏天你在做什么?祝好。

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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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安的独处人生和影像作品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花束, 粉彩, Irene, 2017)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和艺术品交易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国际艺术品收藏买卖。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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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安 迈尔(Vivian Maier, 1926-2009)生前不會想到,她的人生和她默默在芝加哥街头拍摄的影像,会引起世人的追捧。她一直做着富裕人家的保姆,喜欢街头摄影,隐蔽地过着单身生活,直到最后在老人院去世。她留下的10万幅底片和照片遗留在存放仓库。2007年,约翰·马鲁夫(John Maloof)在旧物拍卖会上以买下了一箱薇薇安的底片,被照片所惊艳,于是把薇薇安的前尘往事都挖掘出来拍成了纪录片《寻找薇薇安·迈尔》(Finding Vivian Maier)。

薇薇安的作品集中在芝加哥街头,孩子、乞丐、行人、和自拍像。她的作品不快一秒不慢一秒,抓住了瞬间的戏剧性。巨大的作品集构成了惟妙惟肖的历史记录。在这些影像里,观者看到了数十年前的众生百态。

薇薇安的摄影作品引起了轰动,也引起了艺术品收藏者的关注。艺术品收藏者杰弗瑞 格斯坦(Jeffrey Goldstein)大量收集薇薇安拍摄的底片,并冲洗制作成相片出售。他在芝加哥和其他国家的画廊寄售他所冲印出来的薇薇安的摄影作品。相比薇薇安临终前的身无分文,这位收藏者从薇薇安的作品获得每年50万美元的收益。

今年4月,薇薇安的遗产托管人将杰弗瑞告上了法庭,认为杰弗瑞侵犯了薇薇安作品的版权。杰弗瑞固然拥有他所收藏的底片的所有权,但他的所有权仅仅限于底片物品本身,是一种有型物品的物权。尽管他买下了底片,他并不拥有底片影像的知识产权。

美国版权法下,任何作品的复制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艺术品收藏者可以转售艺术品( 比如薇薇安的照片底片),但不可以冲洗底片并出售照片,因为未经授权的冲洗和出售违反了艺术家对作品的复制权(reproduction rights)。 美国版权法授予艺术家的版权期限为生前加过世后70年。薇薇安于2009年过世,她的继承人将拥有作品版权。所以,在没有薇薇安继承人的授权下,艺术品收藏者没有权利冲洗照片进行商业化出售。这个案件其实也给了艺术品收藏人一个关于提醒:艺术品收藏涉及到知识产权。

我没有看过《寻找薇薇安·迈尔》(Finding Vivian Maier)的纪录片。薇薇安选择生活在纯净的精神世界里,选择遗世隐居来去无痕。后人将她的点滴挖掘出来并曝光于世,从法律上尽管没有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我个人觉得这应该不是薇薇安希望看到的。

(薇薇安的摄影作品可以在以下链接上看到:http://www.vivianmai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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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莎士比亚的剧本:“普通场景”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版权、艺术品收藏法律顾问

(西雅图的夏天景色宜人。最近我花了不少时间在室外写生,享受大自然的美。上面是我最近画的一副彩粉画。)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美国版权和艺术品交易的法律顾问,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国际艺术品收藏。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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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一个好电影,你需要三件事物 —— 剧本,剧本和剧本。”

                                                                                              - 阿尔弗雷德·希区柯克[1]

        剧本是电影的灵魂,由情节、主题,对话,情绪、场景、节奏、角色、事件组成。 当二个剧本看起来很相似,版权侵权索赔就有可能会发生 。

        如果两个剧本都是关于一个同样的主题内容,比如说威廉·莎士比亚,法庭是否会认为一个剧本抄袭了另一个剧本? 第九巡回法院在Heusey v. Emmerich案中的判决可能会给您一些启示 : 从某个特定的构想所自然引申出来的细节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在Heusey v. Emmerich案件中,原告Kenneth Heusey是独立的剧本作家,他根据威廉·莎士比亚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历史事件,撰写了题为《不会失去正义(Not Without Justice)》的剧本。 阅读原告的剧本后,一家制作公司Centropolis提出要从原告人那里购买权利,但双方无法达成价格。 制作公司Centropolis之后购入了另一个题为《时代灵魂Soul of the Age》的剧本,摄制了2011年的电影《匿名(Anonymous)》。 原告Kenneth Heusey提起诉讼。

        二部剧本《不会失去正义(Not Without Justice)》和《时代灵魂(Soul of the Age)》(电影“匿名”的剧本)有一个共同的主题:莎士比亚冒名顶替当了那些文学巨篇的作者——他实际没有写下那些优美的十四行诗或者《仲夏夜之梦》,他只是在埃塞克斯和苏格兰国王詹姆斯之间的为争夺伊丽莎白女王王位的政治斗争中无意间当了他人作品的作者。大约在普通人看来,这个制作公司看了前一个剧本之后又去拍这么类似的剧本,大有剽窃版权侵权之嫌。

        版权侵权争议处理是需要很多法律技术。原告需要要证明二件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如何确定两件作品的相似性,仅仅依靠普通观众感受作品的主观判断是不够的。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采用两段测试 ,外在测试和内在测试。所谓内在测试是普通观众对作品的总体比较。 所谓外在测试,则是法院过滤掉不可保护的元素(比如历史事实或者一般场景),在剩下的可保护的元素上将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进行比较 [2]。 这意味着当两件作品整体看起来相似时,如果相似性是基于不可保护的元素(例如历史事件),法院将过滤掉这些元素,而只检查剩下的内容,可能导致最终发现二个作品并不相似。

        在Heusey v. Emmerich案件中,加州中区地方法院依据了版权法中的“普通场景(scène à faire)原则”剔除了不可保护的元素。“scène à faire”源自法语,原意是“必须设置的场景”。“普通场景原则“在美国版权法下有其特殊含义,就是当某些细节或者描述是“从某个构想自然引申出来的”,“无论这些细节和描述对作品有多重要的意义”,都属于普通场景不受版权保护 [3]。例如,如果剧本的主题是关于硅谷的创业公司,剧本中所塑造的工程师角色就是“场景”,另一个剧本作家可以创作关于硅谷工程师角色的剧本。

        在这个案件中,二部剧本的氛围和场景有相似之处,乍一看甚为相似。但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认为,剧本中的氛围(例如战争,政治斗争,阴谋,背叛,报复、爱情)在莎士比亚作品时常出现,而且在伊丽莎白时代文学作品也甚为普遍。 因此,“从这些故事引申的氛围就是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普通场景,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思路发生合并”。[4]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进一步发现,二个剧本共有的女王宫殿、伦敦塔、艾塞克斯的家和环球剧院等设施,是“从伊丽莎白女王和莎士比亚时代中自然引申出来的场景”,所以尽管二个剧本都有这些场景,但它们“不能支持(二个作品)的实质相同”。[5] 所以这些共同点都被剔除掉。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进一步详细比较了二个剧本的剧情、主题、对话、人物、事件顺序。法官滤出了不受保护的历史事实和“场景”。由于这两部剧本都是以历史为基础的,地方法院滤除了历史事实,摒弃了历史人物的相似之处。法院最终得出结论,通过外在测试“两件作品基本上不相似”。[6]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断,驳回原告侵犯版权起诉。(我注意到,原告这位剧本作家并未请律师,而是自己主动出庭进行诉讼,状告了所有和对方电影有关的主体,甚至包括索尼影视。实在觉得原告勇气可嘉。可惜,原告不能仅仅凭着文学技艺来进行版权诉讼。)

        本案也让我们看到,为了确保自由创作,版权法律保护具有一定限制。对于剧本创作,历史事件、事实、普通场景都不受保护。也正是因为如此,大众可以享受到很多剧情类似但各有精彩的 电影和戏剧。

[1] 参见30 Quotes about Screenwriting from A-List Directors & Actors”, available at https://screenplayscripts.com/quotes-about-screenwriting/

[2] 参见Apple Computer, Inc. v. Microsoft Corp., 35 F.3d 1435, 1443 (9th Cir. 1994), quoted by 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3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3] 参见 Murray Hill Publ'ns, Inc.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361 F.3d 312, 319 (6th Cir. 2004), quoted by 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4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4] 参见Heusey v. Emmerich, CV 14-06810-AB (EX), 2015 WL 12765115, at *8 (C.D. Cal. Apr. 9, 2015), aff'd sub nom. KENNETH HEUSEY, Plaintiff-Appellant, v. ROLAND EMMERICH; et al., Defendants-Appellees., 15-55975, 2017 WL 2839176 (9th Cir. July 3, 2017).

[5] 参见上文第8页.

[6] 参见上文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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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装设计的版权案件:简易判决是否可行?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To view the English original version, please click here.]

面料设计受到美国版权法保护。 在Unicolors, Inc. v. Urban Outfitters, Inc., 853 F.3d 980, 992 (9th Cir. 2017)中,第九巡回法院确认了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关于侵犯版权的决定。 Unicolors是一家位于洛杉矶的面料设计师,起诉了Urban Outfitters,Inc.和Century 21 Department Stores,LLC(“Urban”)。

Unicolors从事布料设计,其客户都是时装设计生产企业。在本案中,Unicolors从一家纽约艺术工作室购买授权来对原创艺术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完成了本案所涉及的面料设计(“面料设计”)。 Unicolors完成了面料设计的联邦版权登记。Urban作为一个巨大的时装零售企业,在其工作室里收集了数以千计的面料样片。 其设计师使用这些色板来设计服装。

地方法院发现,原告Unicolors的面料设计与Urban服装的面料设计绝对相同。 “看两个设计的整体,所有的花卉或羽毛图案的布置,形状和细节几乎完全一样。 颜色是不同的,只有主题设计中有不同颜色的白色部分,否则所有花卉或羽毛图案的布置,形状和细节似乎几乎完全相同。 ”

第九巡回法庭同意地方法院的设计是“绝对相同的,排除了独立创作的可能性”。 虽然第九巡回法院通常采用两部分分析来确定拷贝的推论 - 外在检验和主观检验,但第九巡回法院明确了,在二个作品绝对相同的情况下,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完成主观检验,可以直接由法庭进行简易判决。

第九巡回法院区别了另一个案件L.A. Printex Indus., Inc. v. Aeropostale, Inc., 676 F.3d 841, 852 (9th Cir. 2012。在那个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需要陪审团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但在本博客所讨论的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澄清,简易判决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外在相似性如此强烈,以至于作品几乎重复,除了表面上的差异之外,法庭可以正确地得出结论:没有合理的陪审团可以发现作品在整体概念和感觉上基本不相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需要深入研究对作品的复杂主观分析,以评估其实质上的相似性,并且不会以代替陪审团自己的主观解释的风险。 参见Unicolors,Inc. v。Urban Outfitters,Inc. ,853 F.3d 980,987 (9th Cir。2017 ) 

在决定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被告Urban辩论说它们无法调阅美国版权局所有的布料版权登记,所以无法得知版权归属情况。第九巡回法庭拒绝了Urban的观点。 巡回法院认为,Urban进行调查或试图确定版权,而直接使用设计,这样的行为构成了鲁莽或故意装聋作哑。 第九巡回法院明确指出:

故意侵权行为的确定不需要显示侵权人的实际知晓; 只需要显示鲁莽或故意装聋作哑就足够了。See e.g.Wash. Shoe Co., 704 F.3d at 674. See Unicolors, Inc. v. Urban Outfitters, Inc., 853 F.3d 980, 992 (9th Cir. 2017)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两件作品是绝对相同的,法庭有酌情决定放弃陪审团审判。这个案件现实了,布料设计是受到比较严格的版权保护。任何一个服装设计企业如果把布料设计拿来就用,不进行任何版权的尽职调查,有可能身陷版权侵权诉讼中。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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