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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代理原则适用于DMCA安全港分析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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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vrix Photographs,LLC vs. LiveJournal,Inc.案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普通法代理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DMCA网络服务者免责安全港的分析。当社交媒体聘用雇员或者管理审核用户递交的版权侵权图片时,社交媒体平台有可能因为其雇员或者志愿者的审核行为难以依赖DMCA安全港,但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的分析。

LiveJournal是一个社交媒体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和运行专题“社区”。 其中一个最受欢迎的LiveJounal社区是Oh No They Didn’t(“ ONTD ”),用户提交的帖子包含有关名人生活的照片,视频,链接和八卦。 ONTD在2010年每个月吸引了5200万次浏览量。为了更多地控制ONTD,以便产生更多的广告收入,LiveJounal聘请了当时的主持人担任ONTD的全职“主要领导者”。

Mavrix是名人摄影公司,根据ONTD发布的二十张Mavrix照片,起诉LiveJounal涉嫌侵犯版权。

第512(c)节的DMCA安全港被LiveJournal用作辩护理由(“ 服务提供者不负责...因侵犯版权的原因存储在用户身上的材料的存在由或由服务提供商控制或操作的系统或网络 ...“)。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符合第512(c)条安全港限制的条件,“ LiveJournal必须表明照片是按照用户的方向发布的”。 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14-56596,2017 WL 1289967,at * 1。法院判断的关键是关于谁在线张贴照片,而不是谁将照片提交给在线服务提供商。 在本案中,志愿者主持人对照片进行了筛选和审查,但主持人不记得是否张贴了所谓的照片。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讨论主持人是否是LiveJounal的代理人,由此主持人的行为可引起社交媒体平台的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在适用普通法代理原则的情况下,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强调,“ 存在代理关系还取决于主体对代理人的控制水平 ”。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关于主持人是否LiveJounal代理人,存在真正的重大事实问题需要下级法院进行判断。

为了让下级法院作出正确判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提供指导,如果发现主持人是LiveJounal的代理人,那么主持人的审核行为是否将导致图片不是由用户递交的。

如果服务提供商在其网站上发布他们的角色,或者服务提供者仅仅进行了“狭隘指导”的活动,以提高可访问性,那么图片就是用户递交的。  见UMG Recordings,Inc. v。Veoh Networks,Inc. ,620 F.Supp.2d 1081,1092(CD Cal.2008);

参见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 ,14-56596,2017 WL 1289967,at * 7(第9次,2017年4月7日)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DMCA”第512(m)条规定,“服务提供商监控其服务或肯定地寻求指示侵权活动的事实”将不会产生任何责任。参见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 ,14-56596,2017 WL 1289967,于7日(2017年4月7日第9号)。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并将案件撤回地方法院,进一步提供指导,确定第512(c)条安全港的其余要素:(1)在线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状况缺乏实际了解或者获得警示; (2)在线服务提供商不得从财产上受益于其有控制能力的侵权行为。

简而言之,当一家在线服务提供商监控,筛选和发布用户提交的内容,而不是保持被动的角色时,DMCA安全港的分析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这个案件再次体现了DMCA是在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是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的利益,和企业家发明新技术时不用担心被他人利用来进行企业家所没有预期到的版权侵权行为。参见  Columbia Pictures Indus., Inc. v. Fung, 710 F.3d 1020, 1037 (9th Cir. 2013).

Mavrix Photographs,LLC v。LiveJournal,Inc.,853 F.3d 1020(9th Cir。2017)

在这样的平衡下,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并不因为技术创新而获得了版权侵权的免责通行证,相反,这个平衡点其实是要求高科技企业不但没有亲自参与侵权而且在知晓侵权行为时必须做出积极举措阻止侵权行为。这也是DMCA安全港所设立的条款和条件。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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