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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设计著作权保护的里程碑案例

作者:Irene Rajagopal, 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色,线条,人字纹的时尚设计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以防止模仿? 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条件是设计的艺术特征可以与有用的文章分开,并且可以独立存在,作为可保护的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

2017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2的判决,在 Star Athletica,LLC诉Varsity品牌公司 (第15-866号,2017年WL 1066261)决定,可能成为时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标志性案例。 法院澄清了对有用物品中的艺术元素进行单独确定的测试。 因此,如果有用的文章中的艺术元素可以通过测试,这样的艺术元素就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1. 法律规则

本案件中最重的的法律规则如下:

“ 如果功能(1)可以被认为是与有用的文章分开的艺术的二维或三维作品,以及(2)将符合条件,则有用的文章的设计的艺术特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作为一个可保护的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无论是在自己或其他媒介,如果想像中与有用的文章分开“ 。

2. 案例分析

Star Athletica,LLC v。Varsity Brands,Inc., Varsity Brands设计和销售啦啦队服。 他们已经获得了超过200个版权注册的设计,这些组合,定位和安排的元素包括人字形。 。 。 ,线条,曲线,条纹,角度,对角线,倒置[人字纹],着色和形状“。Star Athletica还出售啦啦队制服,Varsity品牌因设计侵犯版权而起诉。

第101节“版权法”对有用文章的艺术元素提供版权保护,作为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只有这些特征“可以独立于文章的功利主义方面独立确定,并且能够独立存在 “。

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单独识别; 和(2)独立存在。 具有挑战性的部分是后者 - 决定艺术元素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法院裁定:“... 除了有用的文章之外,它的特征必须能够作为自己的图像,图形或雕塑作品定义在§101中。法院认定: “ 设计有用的文章的一个特点是有资格获得版权,如果除了有用的文章之外,当被确定和想象出来时,它将被视为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或者在某些其他有形媒体中被固定 “。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认为,艺术元素,啦啦队制服上的设计,不是啦啦队制服的设计,可以分离和独立地存在于一个二维的媒体(如画布)。

3.对工业设计的影响

艺术元素与工业设计之间的区别通常不清楚。 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有助于澄清设计中艺术元素的版权保护的司法标准,并将影响时装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工业设计通常通过商业外观或设计专利来寻求保护。 时尚产业以其快速的步伐,对于模仿者来说是脆弱的。 版权保护本质上适合时尚界,因为版权保护不需要专利等当局长期的批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保护对时装设计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因为版权法将艺术表现保护为“画画,图形或雕塑作品”,而不是有用的文章。 正如法院所说,“ 然而,艺术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界限往往难以画画。”

这种情况一定会澄清时装设计和其他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标准。 从其他品牌的设计中获得“灵感”,高街时尚品牌应更加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重要的警告。 这种功能的版权保护不是无限制的。 法院澄清说,版权保护只允许大众品牌公司“ 禁止复制表面设计 ”,而不禁止“ 任何人制造相同形状,切割和尺寸的啦啦队制服 ”。

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版权法的国际版权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为中美客户进行各类作品的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防范版权纠纷。 她的办公室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欲了解更多,浏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网站,请点击www.paper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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