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101: 美国版权法的不同之处

王征 (Irene Rajagopal),  美国华盛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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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王征( Irene Rajagopal)是通晓中美法律的美国华盛顿州执业律师,美国佩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在华盛顿大学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英国、美国学获得多个法律学位。她为中美客户进行美国版权登记、处理版权购买和授权、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她的邮箱地址为irene@irenera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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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和GATT-TRIPS公约)的影响,美国版权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保持着不少相似之处。然而,美国版权法仍然值得注意的特别的地方:

  • 权利人需要注意版权保护的形式要件。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 具有很多重要的职能,包括:版权注册、版权交易文件的登记。美国法律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完成作品的入库(deposit)、使用版权通知符号©️。在实际案例中,美国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明起着公示和证明版权所有权初步证据的效力。
  • 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在美国版权法下更为广泛。
  • 著作人格权(moral rights)。所谓著作人格权,就是著作权中属人的权利,比如保持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美国版权法律赋予有限的著作人格权,这和许多以欧洲版权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版权法具有重大不同。唯一将人格权明确列入法律的是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 ("VARA"),其适用于视觉艺术的作品。
  • 职务作品的规定。美国版权法对于什么属于职务作品(work-made-for hire)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起来更为广泛。这个内容需要比较深入的讨论,但总体来说,职务作品可以涵盖2个类别:其一是雇员在雇佣范围内完成的作品;其二是特定类型的作品,如果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受到聘请为委托人所完成的作品,并同意版权归属于委托人。
  • 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在美国版权法下,如果作品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版权登记,版权法将赋予法定赔偿(750美元-1500美元)和律师费。也就意味着,即便版权所有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也可以获得至少法定赔偿金额的赔偿。
  • 要起诉版权侵权,需要先完成版权登记。如果需要就美国作品受到侵权提起诉讼,权利人必须先在美国版权局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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